#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沃为诚信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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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定于每年的3月15日,因为1962年3月15日时任美国总统的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四项权利。最早由国际消费者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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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
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获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依法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六大亮点
亮点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法条】 《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亮点二:赋予消费者反悔权。
【法条】 《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订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亮点三: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法条】 《消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亮点四:消协可提公益诉讼。
【法条】 《消法》第37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应履行以下公益性责任:……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亮点五:定位网购平台责任。
【法条】 《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亮点六:加码消费欺诈赔偿。
【法条】《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